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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如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價格時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014-05-27

100年度向某建設公司購買坐落本市之房屋一棟,並於102年度出售該棟房屋,購買時與建設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有載明土地與房屋 之各別價格,惟出售時僅與買受人約定房地總價未區分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陳先生詢問應如何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 所得?能否以該屋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即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記帳士事務所另納稅義務人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時,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以陳先生所出售之房屋為例,原向建設公司購買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雖有載明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惟出售時僅約定一總價並未區分房地價格,是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仍應以該房地買進、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因取得及出售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後,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屬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據以申報,【計算公式:(房地賣出總額-房地買進總額-必要費用)×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近年來因房市交易熱絡,目前又適逢所得稅申報期間,國稅局已接獲非常多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房地應如何計算並申報納稅等相關問題,且發現有多數民眾仍誤認為可選擇「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買入成本及費用計算」,或「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有利之方式來申報。國稅局再次強調,財產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買屋賣屋之交易行為時,仍請保存相關之買入賣出契約及收付價款證明文據,以憑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