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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娛樂性質者,應繳納娛樂稅

2014-06-10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娛樂性質者,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場所如有擺設電腦具娛樂性質供民眾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