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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2014-06-09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醒102年度漏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稽徵機關已查獲或仍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定要併入申報,以免受罰。 指出,轄內甲公司被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特別呼籲,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雖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