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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4-06-09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貨依限交付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約定時間付款,事後乙公司除應支付貨款外,須加付利息及違約金給甲公司,而甲公司收到該筆利息及違約金,因係銷售貨物額外加收之費用,乃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甲公司交付貨物有瑕疵而支付乙公司賠償款,該賠償款因非屬乙公司銷貨收取之代價,故非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   強調,記帳士事務所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可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認定,如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